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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 Woofun AI 消息,臺灣已將穩定幣發行正式納入受監管的金融基礎設施許可測試範疇,這一舉措徹底改變了當地加密市場的競爭邏輯。新規明確要求,只有獲得授權、持有充足儲備、採用國內託管服務、通過定期審計且嚴禁向持有者支付任何收益的發行方,才具備規模擴張的資格。
這意味着在開放市場運營的普通加密貨幣發行方將面臨極高的准入壁壘,競爭焦點已從'誰最快推出代幣'轉變爲'誰能在機構化層面滿足嚴苛的授權、儲備、託管及信息披露要求'。臺灣的穩定幣市場因此演變爲一場擁有嚴格監管起點的競賽,銀行、信託機構、審計公司及合規虛擬資產企業憑藉先天優勢佔據主導地位。臺灣行政院於 4 月發佈的草案構建了一個針對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和穩定幣發行方的綜合性框架,旨在保障金融穩健性、實現資產隔離、遏制不公平交易並維護市場穩定。根據該框架,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在展業前必須獲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授權,並滿足內部管控、網絡安全及業務連續性等硬性指標。AML 註冊僅用於判斷企業是否達到在受監控領域開展業務的最低標準,而許可與監管框架則深入評估其商業模式、資本結構、客戶保護機制及運營體系是否足以獲得市場準入。對於穩定幣而言,這種監管差異尤爲顯著:法律將國內發行的穩定幣視爲一種受監管的活動,而非單純的加密貨幣產品,其核心考量因素包括儲備質量、託管地點、審計情況及金融穩定性。這使得穩定幣不再僅僅是派發工具,而是更接近於受監管支付體系的組成部分。現有已完成 AML 註冊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擁有 12 個月的時間申請許可證,隨後還需 21 個月才能獲得正式授權,具體時間表取決於法律生效日期及政府後續制定的詳細規則。
Woofun AI 整理數據顯示,穩定幣發行方必須維持 100% 的儲備支撐,且相關資產需由國內金融機構以信託形式保管。若發行方破產,這些儲備資產將受到法律保護,不會被其他債權人追索。
此外,發行方必須接受定期審計,且不得向持有者支付任何利息或其他回報。這些機制發揮了雙重作用:一方面,通過將發行行爲與可追溯的儲備資產及國內信託安排相結合,顯著提升了用戶資金的安全性;另一方面,大幅提高了運營門檻,發行方必須具備管理儲備資產、證明資產隔離狀態、滿足審計要求、處理贖回請求以及與國內金融機構協作的能力,才能實現規模擴展。這正是銀行監管主導競爭的起點。目前的公開信息表明,雖然非銀行發行方仍有一定發展空間,但國內金融機構在儲備資產的保管與保護方面發揮着核心作用。
這意味着,在任何非銀行加密貨幣發行方實現大規模國內應用之前,銀行、信託公司及受監管的託管合作伙伴已佔據結構性優勢。在法律出臺前,Lee 和 Li 爲 Chambers and Partners 撰寫的法律市場分析報告也指出,該法案需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授權並經過中央銀行的相關諮詢,同時要求國內金融機構持有儲備資產、實現資產隔離、進行定期審計,以及在一定發行規模之上還需準備額外的儲備金,此外還要遵守中央銀行的外匯管理規則。這些分析同樣得出結論:即便後續細則爲非銀行機構留有空間,市場格局仍將由金融機構及合規基礎設施主導。禁止支付收益的規定同樣至關重要。既然持有者無法從穩定幣中獲得利息或其他回報,發行方就必須將產品優勢集中在接入性、贖回功能、信任度、結算效率及合規性等方面。臺灣並非試圖一夜之間成爲最大的穩定幣市場,但其重要性在於,穩定幣已成爲加密貨幣領域主要的流動性渠道之一,而國內監管機構正在決定誰有權在其境內發行、託管和贖回穩定幣。這樣的規模使得臺灣的監管規則具有相當的影響力,同時也不必將整個市場置於全球範圍的比較之中。由於穩定幣的規模已經足夠大,本地規則便決定了國內的支付體系是應該與海外流動性相連、由銀行負責託管、依託持牌平臺運作,還是綜合運用這幾種方式。新法律將這些基礎性要素上升爲更宏觀的市場問題:即那些獲得許可的加密貨幣企業能否獨立參與競爭,還是必須依靠銀行和信託機構的支持才能提供能夠獲得監管機構認可的穩定幣服務?答案很可能是兩者皆有。銀行或許無需在發行環節佔據主導地位,就能掌控整個相關基礎設施。託管服務、儲備資產管理、審計、贖回渠道以及監管報告等功能都可能成爲進入市場的門檻。非銀行發行方依然可以參與競爭,但前提是他們必須先證明自己能夠符合上述的金融監管要求。接下來的考驗在於後續的詳細規則。臺灣目前還需要確定法律的正式生效日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他監管機構也仍需制定涵蓋發行方資格、儲備構成、信息披露、贖回流程,以及那些已被交易者使用但尚未獲得國內發行或交易服務授權的穩定幣的處理方式的詳細規則。臺灣並未將穩定幣發行完全交由銀行負責,而是建立了一套要求發行方必須獲得授權、擁有充足儲備、採用國內信託或託管服務、通過定期審計且設計上不得支付收益的監管體系。實際上,這就意味着以銀行監管爲主的基礎設施成爲了競爭的起點。嚴厲的處罰措施進一步強化了這一趨勢:非法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運營或穩定幣發行行爲最高可判處 7 年有期徒刑,並處高達 1 億新臺幣的罰款;而欺詐或市場操縱行爲則可能導致 3 至 10 年有期徒刑,罰款金額則在 1000 萬新臺幣到 2 億新臺幣之間。這部法律爲在臺灣開展加密貨幣服務、進行發行和營銷活動設立了明確的監管邊界。下一個關鍵因素便是許可規則的細節。
如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能夠爲非銀行發行方開闢一條可以直接滿足相同儲備、託管和審計要求的路徑,那麼臺灣依然有可能擁有一個充滿競爭力的國內穩定幣市場。但如果實際操作必須依賴銀行、信託結構以及受監管的託管合作伙伴,那麼這部法律就會使得穩定幣發行變成一場競賽,只有等到金融機構鋪好相關基礎設施之後,那些原本就從事加密貨幣業務的發行方纔能加入競爭。
這一監管路徑的設定,標誌着亞洲加密市場正從野蠻生長轉向高度機構化的新階段,合規成本將成爲篩選市場參與者的核心過濾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