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碰錢爲何被查?Web3運營涉刑真相
核心要點
解析Web3非技術崗涉刑邏輯,釐清非法經營罪認定標準,提供證據保全與辯護策略。
據 Woofun AI 消息,在 Web3 項目涉刑案件中,公安機關調查的核心並非員工職位頭銜,而是其行爲是否實質推動了非法業務鏈條。作者高孟陽指出,運營、BD 及社羣人員即便未接觸公司資金,仍可能因參與用戶轉化與交易引導而面臨刑事風險,刑事責任的關鍵在於行爲導向而非崗位名稱。
2026 年 2 月,中國人民銀行等八部門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等相關風險的通知》,明確界定在境內開展虛擬貨幣兌換、代幣發行融資及提供相關中介服務的行爲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並禁止互聯網企業提供營銷宣傳服務。同年 7 月 23 日,深圳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通報封禁了“USDT 商家交流羣”與“微支快換”等違規賬號。
然而,行政監管層面的定性並不直接等同於刑事犯罪。非法經營罪的成立需滿足違反國家規定、實施特定非法經營行爲且情節嚴重三大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 97 號進一步確立裁判規則,強調行政違法不能直接推導爲非法經營罪,必須審查行爲的社會危害性與刑事處罰必要性。因此,員工是否擔責,取決於其是否具備共同犯罪故意並實際參與經營環節。
在部分 Web3 項目中,品牌運營、用戶招攬與交易轉化之間缺乏有效隔離,導致宣傳崗位深度滲透至經營鏈條。運營人員若持續發佈“保本收益”“固定回報”“低價認購”或“大額承兌”等誘導性話術,用戶隨後被引導加入私域羣,由社羣人員發送交易鏈接、錢包地址及充值教程,BD 則對接 KOL、代理團隊和社區渠道並按註冊量或流水分成。
這種模式下,前端宣傳不再是獨立的品牌工作,而是完成經營活動的必要組成部分。辦案機關沿用戶轉化路徑審查:誰建立信任、誰講解收益、誰發送開戶鏈接、誰指導購買 USDT 並完成 KYC 充值、誰在猶豫時催促成交。對於依賴社羣獲客的項目,持續將境內用戶引入交易環節本身即構成對經營的實質幫助,是否操作公司錢包並非唯一風險判定標準。
判斷員工是否從輔助崗位進入核心經營環節,需從內容鏈、獲客鏈、交易鏈與資金鍊四個維度進行綜合評估。Woofun AI 整理數據顯示,這四條鏈路的疊加效應是定罪關鍵。審查重點包括員工的工作時間、權限範圍、主觀認知及項目實際模式。若員工僅實施單一環節工作,尚不足以直接定罪;但當高風險行爲持續疊加,員工能清晰看到用戶從宣傳進入社羣、完成開戶、支付資金並形成交易,且其收益與交易金額直接掛鉤時,以“僅負責發內容”作爲抗辯的難度顯著增加。
這種多維度的業務還原,旨在揭示員工行爲對項目整體非法經營的貢獻度。
關於主觀明知的認定,辦案機關不會僅憑員工聲稱“不知情”或“老闆未告知”作出判斷,而是結合工作權限、內部溝通、用戶投訴、薪酬模式及監管提示進行綜合審查。例如,若公司明確討論過不面向境內用戶,卻要求通過中文社羣拉新;或要求將敏感詞替換爲暗語;項目頻繁更換域名、社羣和收款賬戶;員工遭遇平臺封禁、銀行凍結、用戶無法提現或合規人員風險提醒後,仍繼續拉新並催促支付,這些異常跡象將共同影響主觀認知判定。反之,若員工入職時間短、僅領固定工資、未參與收益承諾與交易指導,且在發現異常後及時停止工作、提出異議或主動離職,這些事實應在責任認定中充分考量。此前某案件中,律師正是圍繞入職時間、薪酬結構、崗位權限及異常應對行爲梳理證據,最終取得不起訴結果。
刑法上的共同犯罪不要求全員參與所有環節,不同崗位的行爲可能共同推動同一非法經營活動。若運營、BD 或社羣人員明知業務違法,仍長期負責用戶招攬、交易轉化或資金協助,即可能被納入共同犯罪評價。雖無決策權或獲利較低不當然排除犯罪成立,但會影響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刑法規定,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人員屬於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的涉外匯違法犯罪典型案例表明,平臺負責人、普通工作人員、交易人員及賬戶提供者因分工與主觀認識不同承擔不同責任。審查重點涵蓋聊天記錄、銀行流水、交易記錄、錢包地址及實際分工,律師需將公司整體業務與員工個人行爲拆解,明確員工權限、參與範圍及對項目結果的作用。
當項目被調查、負責人失聯或羣聊解散時,員工最忌刪除聊天記錄、退出羣組或統一口徑,以免有利證據滅失或被視作規避調查。應優先保存勞動合同、崗位說明、工資記錄、績效規則、工作指令及實際交付成果,完整保留與上級、客戶及部門的溝通記錄。對於無權接觸的錢包、後臺及資金賬戶,需通過權限記錄、審批流程或內部溝通說明邊界。若曾對項目風險提出異議、拒絕個人賬戶收款、要求刪除誇大宣傳或主動離職,相關記錄需及時固定。若確實參與過充值、資金歸集或交易指導,不宜籠統解釋,而應準確梳理參與時間、涉及用戶、交易金額、具體操作及指令來源,責任認定需建立在完整事實而非職位名稱之上。
Web3 項目中運營、BD 與社羣的風險核心在於崗位與業務結果的連接方式。撰寫一般文案或維護普通社羣不自動構成非法經營罪,但若工作持續推動境內用戶開戶、購買 USDT、充值及參與未經許可的金融業務,且收入與入金或流水掛鉤,風險便不再侷限於“公司事務”。員工需保存證明工作範圍、權限邊界、薪酬結構及主觀認知的完整證據,而非依賴“打工”身份。項目方亦不應將客戶招攬與交易轉化包裝爲品牌運營,而應審查宣傳內容及員工在客戶、交易與資金鍊條中的功能。刑事責任最終落實到人,區分項目發起人、實際控制人、核心管理人員與普通執行人員,明確誰設計業務、誰決定方向、誰推動交易、誰控制資金,以及誰僅在有限範圍內完成一般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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