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院 258 万定案:虚拟币刑事价值认定现重大突破信号
核心要点
深圳中院以汇率鉴定稳定币价值,突破银发 42 号文红线。作者从执业范围、监管禁令、数据源合法性及专门性问题四维度,深度剖析该司法实践的法律风险与合规困境。
据 Woofun AI 消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10 月 26 日发布《转走公司虚拟货币是盗窃还是职务侵占?》一文,披露一起涉案虚拟货币价值人民币 258 万余元的案件。这一判例直接触碰《银发 42 号文》的监管红线,引发法律界对虚拟币刑事价值认定标准的激烈争议。
今年年初,笔者与上海一位检察实务专家探讨涉案虚拟数字货币价格认定问题时,对方提出若涉及稳定币,可直接按人民币兑换美元汇率计算。笔者对此持审慎态度,认为此举可能突破监管禁令,而专家则指出随着香港持牌交易所出现,参考其挂牌价已成趋势。
然而,香港 颁发的 VATP 牌照仅具本地合规效力,若内地司法机关直接采用其行情定价,仍违背十部委通知精神。《银发 42 号文》明确规定,境内提供虚拟货币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属非法金融活动,且境外单位不得向境内主体提供相关服务。直接将香港交易所价格作为定案依据,实质是变相认可非法平台定价效力。直至 10 月 26 日,深圳中院发布的案例显示,法院认定虚拟货币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属性,并依据案发时法定货币汇率鉴定出 258 万余元价值。该案早在 2024 年提起公诉,涉及 40 余万枚相对稳定币种,显然指向稳定币。刘扬律师曾指出,认可虚拟币财产属性已是主流实务观点,并有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支撑。但值得注意的是, 案等二、三线城市涉众侵财案件中常见此类鉴定,而一线城市多秉持按变现金额认定的审慎态度。近期司法实践显现出进一步突破迹象,信号异常明显。
Woofun AI 整理数据显示,此类鉴定委托存在多重法理缺陷。首先,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定执业范围不包括市场金融数据。根据《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电子数据鉴定业务仅限于勘验、提取电子数据,而虚拟货币交易行情和外汇汇率属于金融市场报价,并非待鉴验的电子数据本身。行情数据的查询、统计与估值,完全超出电子数据鉴定范畴。其次,我国监管规则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指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委托鉴定虚拟币价格,本质是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核算犯罪数额,这直接违背监管政策。法律不认可虚拟货币的合法交易价值,因此不存在合法、可采信的'市场价格'作为刑事涉案财物价值认定依据。司法机关试图通过鉴定意见规避监管禁令,实则陷入逻辑悖论。
更深层的问题在于数据源违法性与非专门性问题本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在我国境内属于非法交易场所,其行情数据源于非法金融活动。以非法平台报价作为定罪数额依据,取证数据源本身违法,形成的鉴定意见缺乏合法性基础。
此外,虚拟数字货币价值鉴定不属于诉讼法意义上的'专门性问题'。币价查询仅是非法平台的公开报价,属于普通公开信息,无需司法鉴定人运用专门技术鉴别判断,应归入普通书证调取范畴。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价值鉴定,实质是司法机关将认定责任外移,以规避直接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
这种操作虽在形式上完成证据链闭环,却在实质上削弱了司法裁判的合规根基。随着此类案例增多,虚拟币刑事价值认定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合规挑战,未来司法实践需在监管红线与实务需求间寻找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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